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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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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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HE LAN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服务国家公园建设,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物种生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28日
检察机关服务国家公园建设典型案例目录
1.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物种生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树种天全槭行政公益诉讼案
3.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4.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坡鹿饮用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5.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武夷山国家公园松材线虫病行政公益诉讼案
6.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某某、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机关督促保护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物种生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三江源国家公园 湿地保护 一体化办案 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
【要旨】
针对非法取水、游客擅自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施建设不符合环保要求等破坏湿地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州、县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防治破坏水资源及湿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维护好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玛多县地处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腹地,素有“千湖之县”之称,是黄河上游最大的水源涵养区,其中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分布有雪豹、棕头鸥等40余种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物资源库,生态地位极其重要。该县花石峡镇沿冬格措纳湖德马高速25公里处建有停车港湾(观景台)及公共卫生间,周边牧户未经批准擅自抽取地下水为过往车辆提供有偿加水服务,过往游客驻足投食喂鸟或私自进入湿地公园内游玩,导致鸟类落地觅食被过往车辆碾压事故频发,破坏了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玛多县院”)在开展湿地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发现该线索,并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调查。由于涉案现场面积较大,办案检察官运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拍等技术建成现场平面布局图,完成对涉案地点全面勘查。
调查查明,花石峡镇沿冬格措纳湖德马高速25公里处设有停车港湾(观景台)及公共卫生间,周边牧户未经批准售卖食品,同时非法抽取地下水供往来车辆有偿使用,吸引了过往游客驻足休憩,大量游客越过网围栏徒步进入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区观景、游玩,使该湿地保护红线区变为“网红”旅游打卡点;过往游客在停车港湾(观景台)处投食喂鸟,吸引了棕头鸥(“三有”保护动物)等野生鸟类落地觅食,造成鸟类被过往车辆碾压死亡事故频发。停车港湾(观景台)处的公共卫生间无相关环保配套设施,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环保管控要求,对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另查明,玛多县政府未设立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为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黄河源园区管委会内设副县级机构,受黄河源园区管委会和玛多县政府双重领导,其与县政府之间的工作关系还未理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不明晰,导致工作中权责不清、职责交叉。且案涉停车港湾(观景台)及公共卫生间建设企业的行政监管部门为省级单位,仅靠县级检察院推动难度大。为解决监督级别不对等、办案人员短缺等问题,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果洛州院”)分管领导带队走访建设企业、果洛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自然资源部门,以及玛多县公安、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等单位,厘清了行政主管部门权责,并与停车港湾(观景台)及公共卫生间建设企业围绕设施建设背景、对湿地生态的影响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就有效保护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达成共识。
受历史原因和当地经济条件影响,湖畔生活的牧户为维持生计而违法违规经营的情况长期存在,确保治理后不出现反弹十分重要。2023年6月30日,玛多县院同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属地镇政府召开案件磋商会,形成磋商意见:一是玛多县花石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积极协调将高速公路网围栏进行封堵;二是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负责修复受损高速网围栏;三是两部门共同协作设立醒目的警示标牌,严禁投食喂鸟和越界进入湿地旅游,阻断违规取水售卖行为。明确由两部门联合向上级部门申请搬迁牧户救助金或补偿金,以解决牧民搬迁问题。
因发现整改尚未到位,2023年8月21日,依照同级监督原则,玛多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第二十四条等法律法规,向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严守生态保护红线,防止冬格措纳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持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各族群众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玛多县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组织开展整改工作,一是责令牧户停止违规取水和违法出售食品的行为,组织20余名生态管护员清除湿地周边垃圾2吨,确保湿地保护红线区生态环境干净整洁。二是协调建设企业封闭了花石峡镇沿冬格措纳湖德马高速25公里处的停车港湾(观景台),并拆除了公共卫生间,设立了“禁止投食喂鸟”等标识标牌,恢复了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安宁和湿地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州、县两级检察院联动履职,破解监督级别不对等、行政主管部门权责不清等问题。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职,协调有关部门申请搬迁资金,推动冬格措纳湖湿地生态破坏一系列问题得到系统长效治理,统筹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和民生改善三者有机统一。
案例二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珍稀树种天全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大熊猫国家公园 生物多样性保护 种群扩繁
【要旨】
针对天全槭等大熊猫国家公园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物种生存受到威胁的现象,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履职,以检察建议督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天全槭、金钱槭物种进行生存调查,与中科院、四川农业大学等科研院校合作开展种群扩繁工作,推动天全槭纳入四川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提升保护等级,保护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天全槭是制作高端大小提琴、钢琴等乐器琴板背板的材料,具有较高经济价值,但因天全槭保护级别低,违法成本低,导致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天全槭、金钱槭被大量盗伐,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的生物多样性。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雅安市宝兴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阿某某等6人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时发现该线索,遂将该线索作为行政公益诉讼重大案件线索层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院)。
四川省院随即对2021年以来全省大熊猫国家公园盗伐槭树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绵阳、阿坝片区)发生盗伐林木刑事犯罪案件8件17人,其中涉及盗伐槭树科树木的案件4件13人,案件占比50%,人数占比76.4%。通过类案分析发现案件中被盗伐槭树树龄大多在50年以上,天全槭等槭树科树木生存条件受到严重威胁。
2023年1月至3月,四川省院与雅安市检察院(以下简称雅安市院)、宝兴县检察院先后3次实地查看阿某某盗伐林木案等4处盗伐天全槭的现场,了解天全槭等槭树科物种分布情况、盗伐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生境的破坏情况,并固定相关证据。通过走访案发地附近的居民、护林员、县林业局,了解大熊猫国家公园槭树生存现状和开展种群恢复的可行性。
经查,天全槭等槭树科树木非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植物,盗伐现场周边已没有同类槭树,盗伐行为已导致天全槭在一定范围内灭失,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遭到破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
2023年4月雅安市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同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雅安市院向雅安市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组织开展天全槭等槭树科树木的资源摸底评估、调查,加强针对性的综合保护;通过育种繁殖、补栽补种等方式进行原生地生态修复。
雅安市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槭树种群调查,查明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现存3485株野生槭树科树木,分布于宝兴县、天全县、荥经县,树龄50年以上的天全槭204株,树龄100年以上的天全槭34株,树龄50年以上的金钱槭仅存3株。雅安市林业局随即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宝兴片区开展天全槭物种搜集和育种,开展槭树种质资源保护。
2023年7月4日,办案人员走访了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长期从事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研究的科研团队,就天全槭、金钱槭种群扩繁咨询专家意见,得知金钱槭在川东北有相同种群,可采取移植的方式实现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槭树种群扩繁;但天全槭仅在雅安境内存在,当前亟待采取本地育种或扦插实现种群扩繁。为提升天全槭的保护等级,2023年8月9日,四川省院、雅安市院、雅安市林业局与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就大熊猫国家公园槭树物种保护开展座谈。通过检察机关、林草部门以及中科院成都生物研究所的共同努力,2023年12月14日,野生天全槭正式纳入省级重点野生植物保护名录。为提升办案质量,办案期间,宝兴、天全两地检察机关还从四川农业大学、农科所等单位聘请12名植物学、动物学、农业生态学专业人士作为“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生物多样性保护专业志愿者,对槭树物种保护提供专业意见。
2024年4月,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市县两级林业部门与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共同组建保护工作团队,在树木被盗伐地相同海拔、类似生境对天全槭、金钱槭开展育苗工作,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四川农业大学林学院也同步在实验室内建立了相应苗圃,最终槭树种群扩繁工作取得成功。
【典型意义】
大熊猫国家公园雅安片区占全国大熊猫国家公园面积的27%。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通过个案对类案进行分析,发现大熊猫国家公园槭树生存受到威胁的问题,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通过一体化办案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和生存受到威胁的物种保护,提升了野生天全槭的保护等级,推动实现了种群扩繁,保护了大熊猫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
案例三
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园区内废弃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矿山治理
【要旨】
针对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问题,检察机关组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保护”办案团队,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提升虎豹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
【基本案情】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地处中国吉林、黑龙江两省并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吉林省珲春市作为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核心区,是著名的虎豹之乡。珲春市域内拥有重点国有林区面积34.9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86%。位于珲春国有林区的荒山一号采石场曾用露天方式开采,停采后仍有居民在原址盗采石材,导致近1.2公顷国有林地被破坏,开采边坡处于不稳定状态,坡面风化严重,岩石裸露且细碎,极易发生崩塌地质灾害,且未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严重影响东北虎豹迁移扩散廊道连通和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吉林省珲春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珲春林区检察院)在深入开展吉林省检察院部署的“守护虎啸山林”检察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件线索。经初查,该废弃矿山未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可能引发地质灾害,且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虎豹栖息地生态环境质量造成损害。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珲春林区检察院于同年6月7日立案。
立案后,珲春林区检察院邀请林区生态保护专家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涉案现场开展实地调查、GPS定点测量,确认生态环境毁损面积;前往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珲春分局、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珲春市自然资源局调取涉案采石场林地资源档案、采矿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查阅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厘清行政机关的职能职责。经调查后发现,该采石场于2007年2月12日登记成立,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零二个月(自2006年12月至2008年2月),已于2021年7月12日注销登记,采矿权到期后一直处于废弃状态,且原采矿权人无法取得联系,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一直未有效开展,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珲春市自然资源局负有对涉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职责,该采石场已废弃多年,其对被毁损的林地未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利用状态,未能治理恢复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为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珲春林区检察院于2023年7月6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与专家学者等与珲春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召开公开听证会,并向珲春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
收到检察建议后,珲春市自然资源局积极开展涉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并向市政府争取到82.43万元治理资金。经治理,共清理浮石及危岩体2055立方米,平整平台场地7976立方米,栽植紫穗槐3万余株,播撒草籽2.6587公顷。经珲春林区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现场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延伸恢复治理面积达2.9416公顷。期间,珲春林区检察院就该案涉及的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矿山生态修复问题,与当地珲春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座谈,形成关于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报告,向珲春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为国家公园立法建言献策。
为进一步保护虎豹回廊通道,提升虎豹栖息地环境质量,珲春林区检察院开展“守护虎豹栖息地”小专项,联合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管理局珲春分局、吉林森林公安珲春分局、珲春市自然资源局、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开展虎豹栖息地保护工作。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珲春市自然资源局对珲春市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了全面核查,发现疑似图斑311块,录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核查系统排查确认56处,总面积为70.13公顷,通过自然恢复、转型利用及工程恢复三种治理方式,统筹推进治理恢复,现已进入验收阶段;长白山森工集团珲春林业有限公司组织近1000人次开展集中巡林巡护工作25次,形成保护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合力。
【典型意义】
东北虎豹国家公园内地貌类型复杂多样,生态环境优美,对园区内矿山的修复治理是维护虎豹栖息地安全的重点工作。检察机关针对废弃矿山的恢复与治理,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督促责任主体修复生态环境。推动行政机关通过核查图斑等方式发现案件线索,统筹开展生态修复,助力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生态保护。
案例四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海南坡鹿饮用水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热带雨林国家公园 坡鹿饮用水安全 城镇污水管网建设
【要旨】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边居民擅自私设排污管道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生产生活污水,侵害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海南坡鹿的饮水安全,检察机关多举措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履职,共同保护生态环境,并对城镇违法排污问题进行源头整治,保护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物多样性。
【基本案情】
海南坡鹿被纳入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际保护联盟将其列为濒危物种,在我国仅分布于海南岛,是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的标志性物种,入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优先保护物种名录》,主要栖息地位于海南大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与城镇居民区间有一条水渠相隔,该水渠主要是为保护区内的坡鹿提供饮用水。但在自然保护区与居民区相邻路段,存在居民私自扩建自用房侵占水渠、私设排污管道向水渠或保护区内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的情况,致使保护区内多处海南坡鹿饮用水塘受到污染,危害海南坡鹿生存环境,影响海南坡鹿种群的繁衍。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7月,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方市院)在开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保护专项活动中发现该线索,并于同月立案办理。东方市院运用无人机排查和实地走访,查明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共有37个,主要为居民生活污水、餐饮店污水。因城镇污水管网尚未建立,与保护区相邻的部分商铺、居民区长期向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在低洼积水处可见水体发黑、漂浮油污。经对流入保护区的水体进行检测均为Ⅳ类和Ⅴ类水质,远达不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求的Ⅰ类标准。
2022年7月20日,东方市院组织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田镇政府、保护区管理局、水渠灌区管理分局等五家单位召开磋商会,确定由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田镇政府开展非法排污问题整治,保护区管理局、水渠灌区管理分局予以协助。东方市院跟进监督发现,违法排污问题整治进展缓慢,存在各行政机关相互推诿现象,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2022年10月24日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大田镇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开展对违法排污问题的整治,消除违法排污行为,并开展源头治理,切实保护海南坡鹿饮用水源及栖息环境安全。
为推进整改进度,东方市院通过与市政协开展专题调研,联合市政府召开现场办公会等方式,确定先由大田镇政府、水渠灌区管理分局开展清障工作,后由市水务局负责污水管网的铺设并进行截污纳流,共同推动问题整改。
截至2024年5月,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大田镇政府联合保护区管理局对水渠沿线的排污管道、违建房屋予以拆除,拆除乱搭乱建点位86处,平整施工现场3000多平方米;二是水渠灌区管理分局投入10万元对水渠“四乱”进行清理,清理垃圾1000余吨;三是为自然保护区重新规划、修建供水管道,确保坡鹿的用水安全(目前已完成重新规划);四是市水务局通过PPP工程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成污水处理厂,全面铺设污水管网收集城镇污水,有力推动源头治理。目前,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已经消除,经检测,流入保护区的水体已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求的Ⅰ类用水标准。
【典型意义】
海南坡鹿是中国17种鹿类动物中极其珍贵的一种,其对于维系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完整、物种多样性,维持物种进化潜力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推动城镇污水管网的铺设,实现了源头治理;借助市政府、政协的力量推动多个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持续跟进监督,直至坡鹿保护区水污染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维护了海南坡鹿的生存、栖息环境安全。
案例五
福建省南平市检察机关督促治理武夷山国家公园松材线虫病行政公益诉讼案
【要旨】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松材线虫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危及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运用“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加强与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林业局、属地政府协同配合,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加强跨区域松材线虫病防治,保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武夷山国家公园 外来入侵物种防治 跨区域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松材线虫属我国重点管理的外来入侵物种,由其引起的松材线虫病,俗称“松树的癌症”,是一种毁灭性森林病害,具有易传播、发病快、致死率高、防治困难等特点。松树一旦感染该病,最快40天左右即死亡,3至5年便可摧毁成片松林。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覆盖率达96.7%,其中松树占比27.52%,是武夷山森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武夷山国家公园首次发现松材线虫病疫情,之后在南平市武夷山、光泽县等4个县区陆续有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并有由南向北蔓延趋势,威胁武夷山国家公园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3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夷山市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武夷山市星村镇辖区内发生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线索。武夷山市院初查核实相关情况后于同年3月31日立案,随后通过实地查看重点区域、询问护林员、咨询林业部门专家等方式全面摸排全市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查明松材线虫病在武夷山国家公园范围及毗邻的相关乡镇、街道传播。同年5月15日,武夷山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向负有监管职责的星村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管职责,并邀请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林业局共同召开圆桌会议,督促其依法履行预防、治理和宣传职责,全面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武夷山市院联合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武夷山市林业局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加强疫情发现能力;同时相关部门加强对属地镇政府的指导,强化疫木管理、规范疫木处置,形成闭环管理。截至2024年,星村镇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在武夷山市相关乡镇、街道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防治性采伐面积共计16893亩,其中国家公园范围内8339.6亩。
为全面加强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防护,防范和遏制松材线虫病向武夷山国家公园蔓延,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平市院”)于2023年6月5日与南平市林业局就松材线虫病防治开展磋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由南平市林业局会同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加强对全市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筑牢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防护屏障。同年7月,南平市院以武夷山国家公园所涉南平市建阳区、武夷山市、邵武市、光泽县为重点,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办理了一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为进一步推进松材线虫病的治理,南平市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相关规定以及南平市林业局“三定方案”,于2024年5月31日立案后,向南平市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市林业局强化对各县市编制年度防治计划、疫情监测、专项普查的指导与对疫木处理除害企业的监管,同时开展松材线病虫防治知识宣传。在此基础上,南平市院与江西省上饶市检察机关建立闽赣检察“2+5”协作机制,强化松材线虫病跨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南平市林业部门通过完善技术方案编制、除治队伍监管、联动执法及成效验收等方式,在武夷山国家公园和周边区域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共处置疫木5200余立方米、预防性注射健康松树1.2万株,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向武夷山国家公园蔓延传播。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要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检察机关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诉源治理一体推进,多措并举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蔓延传播。同时,主动加强与多个行政部门协作配合,构建各司其职、部门协同、信息共享、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通过检察履职服务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
案例六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万某某、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破坏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 非法采矿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要旨】
针对在武夷山国家公园毗邻区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行政机关履职后仍难以达到保护公益效果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可通过提出财产保全建议,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优先实现,通过构建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合力推动国家公园全方位一体化保护。
【基本案情】
江西省铅山县武夷山镇位于武夷山脉北部,毗邻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地位十分重要。2018年8月,铅山县武夷山镇某村和尚坪山场山体发生塌方。2018年12月18日,万某某以南昌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约定由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出资进行地质灾害治理,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料由该分公司加工销售。2019年2月22日,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向铅山县发改委申请山体滑坡治理工程立项,并获批准。此后,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申请占用林地28亩,于2019年7月11日获得批准。为非法采挖砂石资源,2019年3月至2022年8月,万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和采矿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挖机和运输车辆,超出占用林地审批范围对山体植被进行剥离,非法采挖砂石43190立方米,造成审批范围外公益林地毁坏19171平方米,采挖的砂石堆放占用耕地3789平方米,对公益林和山体地质环境造成破坏。2022年8月底,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八督查组指出,某矿业公司以山体滑坡治理之名在铅山县武夷山镇某村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相关部门监管缺位。后中央媒体相继报道此事件。
【调查和诉讼】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饶市院)通过新闻报道发现该案线索后与铅山县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接。经走访了解,国务院大督查反馈问题线索后,该案已作为犯罪线索移送,且铅山县人民政府已启动非法采矿及山体滑坡治理工程。
在国家公园毗邻区非法采矿、毁损公益林的行为,容易造成植被破坏、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地面裂缝和沉降,危及国家公园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系统稳定性。在确定相关部门无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意愿后,2023年3月27日,上饶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于同月31日发布公告。上饶市院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同步收集公益诉讼相关证据、实地勘察、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万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为名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的事实。2023年4月3日,上饶市院委托鉴定机构就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破坏情况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该案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为910884.71元,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49511.7元。
上饶市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地质灾害治理之名,未取得采矿许可和林木采伐许可,超出林地占用许可范围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破坏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2023年8月17日,上饶市院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简称江西省院)报送起诉审批,江西省院经审查认为,万某某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地质灾害治理协议并申请林地占用许可,以某矿业公司的名义申请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立项,在非法采矿过程中,万某某均是以某矿业公司及其铅山分公司名义对外实施侵权行为,且万某某系某矿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该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明确认识,应追加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2023年4月12日,某矿业公司铅山分公司登记注销),与万某某连带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2023年10月30日,上饶市院以万某某、某矿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910884.71元、生态期间服务功能损失49511.7元、鉴定费2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公告,赔礼道歉。2024年4月30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为确保被告财产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保障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上饶市院于2024年4月24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建议对公安机关查封的财产进行保全,对拍卖款进行冻结,待本案判决生效后优先执行。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该建议,通知执行法院(铅山县法院)对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优先执行。目前,该案已进入查扣财产的处置程序。
为助推武夷山国家公园及其周边生态环境保护,上饶市院加强与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沟通协调,积极构建闽赣检察“2+5”跨区域协作机制,共同守护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安全。
【典型意义】
武夷山国家公园是我国唯一被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的国家公园,是东南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国务院大督查指出问题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后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独特作用,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建议,以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优先实现。